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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省引导资金安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是:
  1.申报部门根据省引导资金使用方向以及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发 展的现状,对已经审批、核准、备案需要补助、贴息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 省发展改革委。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安排的项目名单和资金意见,列入省引导资金计划。
  第八条 申请省引导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成;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
  3.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4.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 、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
  5.资金申请理由;
  6.附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单。

第三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省引导资金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省引导资金计划下达后,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地县属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市(州、地)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报部门和承担单位要按季度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并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所在市(州、地)下一年度申请省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省引导资金补助、贴息项目,由申报部门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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