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就业[2005]633号)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
  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3〕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 省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以及有关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
  第四条 省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补助或贴息。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是使用省引导资金的申报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其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需地县财政性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由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省属部门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六条 对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有关批复文件和要求,商省财政厅提出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列入省引导资金计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