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 备案内容为:
(一)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
(二) 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
(三) 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四) 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 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
(四) 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应通过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网上查询、电话询问、面询等方式,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得到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认可,以方便备案。
第九条 中央管理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项目备案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有关的法规政策依据。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