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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及 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以利于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要进一步增强服 务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 ;要切实加强备案工作,特别是备案通知发放的监管,确保全省备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改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 工报告。
  第三条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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