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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各相关地、县人民政府联合 开展整治行动,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处理好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按政策开展工作。按《条例》规定,尽快完成铁路保护范围划定及铁路安全防 护设施设置工作,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工矿 企业其他设施,需要限期拆除或关停的,要把握政策,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协商的基础上,照 顾群众利益,妥善做好搬迁赔付及其他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输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
  (一)2005年12月底前进行宣传教育和摸底,要完成以下工作:
  1由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指定所属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铁路管理机构对 辖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排查清理,研究提出整治方 案(方案应包括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等内容),经路、地双 方 共同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请有关市(州 、地)与铁路等有关单位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工作。
  2由铁路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张贴《条 例》 、广播和举办学习班等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广 大人民群众主动配合铁路管理部门做好铁路运输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从2006年1月开始进行整治。铁路管理机构按照铁道部《关于制止在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函》(铁运函〔2005〕434号) 的 要求,组织力量,主动开展整治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定经贸、公安、国土、交 通、 建设、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并联合铁路管理机构,共同按照整治方案要求, 做好整治工作。对铁道部有规定时限要求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铁路管理部门按 期完 成。在整治期间,若发生屡禁不止、暴力抗法等严重阻碍《条例》贯彻落实的行为,由公安 部门依法处置。
  (三)整治实施基本结束后,铁路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贯 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 监管 部门 、铁路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反《条 例》行为的发生,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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