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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15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幼儿教师素质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根据当地幼 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规划;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做到每5年一次,培训时间 不少于240学时。
  各地要充分挖掘当地师范院校、职业学校的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培训当地幼儿教 师,以满足幼儿教育机构对师资的需求。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相关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幼儿 园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 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 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16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 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 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 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幼儿教 育事业。
  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相关部门参加的 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 事业的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管理幼儿教育的专职人员,县级示范幼儿园的园长可担任县幼 教视导员,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乡(镇)一级要配备幼教视导员,可由乡(镇)农村中 心幼儿园园长担任,以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 租房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 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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