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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8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 行)》,更新教育观念,以促进儿童的发展为核心,全面推进幼儿教育改革。要尊重儿童的 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需要; 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 美等全面发展。
  9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建立社区、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促进 幼儿园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 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0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 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严禁低质教材和玩教具等进入幼儿园,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11民办幼儿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出台相应政策,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 快速稳步发展。
  12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 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 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 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13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加强领导确保幼儿教育的稳步发展
  14加大投入力度,为幼儿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 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 及边远贫困地区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
  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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