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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加强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城镇幼儿园的建设,新建 幼儿园的房舍、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 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已转制的幼儿园在今年内由教育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审批。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 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加强各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各县要举办一所以上由教育部门主管的县级示范幼儿园,并积 极创造条件使其在2007年前达到省一类幼儿园水平,同时积极向省级示范幼儿园目标迈进。 要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在保育教育、信息传播、教育研究、教师培训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 用,带动乡(镇)各类幼教机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抓“两基”攻坚 和“两基”巩固提高的同时加强乡(镇)农村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使其为本乡(镇)幼儿园 起到示范、指导的作用。
  省教育厅要加大对省级示范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力度,使其为社会和家长树立高质量幼儿教 育的典范。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扶持一批优质幼儿园争创省级示范幼儿园,促进我 省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形成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县级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乡(镇) 农村中心幼儿园为骨干的幼儿教育教研和管理网络。
  6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 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任何小学不得以“未上学前班或幼儿园”为由,拒绝服务区域内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进 入小学接受教育。
  7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审查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设施;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幼 儿园的健康和饮食设施;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 期复查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 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 的幼儿园。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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