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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门负责起草各类幼儿教育机构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管理 和监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规划和组织幼教机构卫生保健队伍(医务员、炊事员) 的培养培训。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教育及财政部门制定幼教机构收费标准。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全省各类幼教机构的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市(州 、地)、县物价部门负责在省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配套建设与居民人口 相适应的规范幼儿园。
  民政部门负责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城市、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政策,以保证幼儿教师队伍的 稳定。
  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 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有针对性地安全教育 活动,为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负责积极做好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指导工作,推动幼儿 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 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统筹 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并综合利用,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要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幼儿园收费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按“分类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既保证有支撑幼儿园发展的经费,又照顾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幼儿园收费标 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并报有关部 门备案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 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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