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稳定产销关系,促进乳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奶牛饲养管理
第七条 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舍);
(二)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 件和卫生标准;
(三)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检疫”制度等相应制度;
(四)按照奶牛饲养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
(五)配备与饲养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稳定的无公害饲草基地或饲料来源。
生产鲜牛奶的单位或者个人所饲养的奶牛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验,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八条 奶牛饲养和挤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奶牛饲养、挤奶等工作。
第九条 生产设备应当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生鲜牛奶的储存、运输,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容器盛装。
第十条 奶牛饲养使用的饲料、兽药和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第十一条 奶牛配种必须选用有资质的种畜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优质冻精,不得使用低劣冻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生产、经营冻精和胚胎。
县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奶牛繁育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奶牛改良计划。
第十二条 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对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或个人所饲养的奶牛进行系谱登记,并报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佩戴动物免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