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动物卫生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合理保养土地,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沙化、盐渍化。
第七条 政府在编制和依法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和乡(镇)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