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加大查处力度。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违规批地、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乱占滥用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及耕地开垦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拖欠侵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直接查处,处罚到位,并进行公开曝光。
(三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罚款了事、补办手续了事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该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非法占用的土地,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该复耕的要复耕;对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要在依法处罚到位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缴有关规费。对土地违法案件,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以及玩忽职守、执法不力造成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做出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八)完善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与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制定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建立土地督查制度,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坚持国土资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实行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九、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三十九)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民政、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土地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十)认真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地意识,提高依法管地水平,省政府每年将对全省市、县政府领导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进行轮训,进行土地法制学习教育。主要学习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配套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全省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学习教育活动收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