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七、规范土地要素市场
(三十二)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划拨供地目录》,坚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地可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为工业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的范围。对新增建设用地,要限期开发利用。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尽量做到“熟地”出让。
(三十三)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市场运作程序。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要按现时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今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或下达划拨土地决定书时,要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国家依法收回土地的条款。
(三十四)运用地价杠杆调控土地市场。市、县政府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出台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低的项目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投资强度较高的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地方政府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实行差别征收办法,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十五)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努力提高土地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综合釆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规范和调节供地政策,控制地价涨落幅度。加快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建立土地市场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价指数,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开展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产权登记和统计制度,有关数据、信息接受社会公开查询。
八、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