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房地产开发项目也要按照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十七)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要结合企业改制,合理处置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挖掘企业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通过城市土地整理、村庄整理等方式,挖掘存量建设项目用地潜力。对于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各地可制定相应鼓励政策。

  (二十八)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各地要对1999年1月1日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认真进行清理、检查。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优先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项目建设。可通过按原批准用途、供地方式、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合理补偿等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要责令其动工建设,或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对因规划不当造成闲置土地的,按合同剩余年限计算土地价款并退还给土地使用者,土地由政府收回,用于急需建设项目。

  (二十九)规范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认可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擅自突破。开发区(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现象。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要达到60%以上,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

  (三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进行公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小城镇规划工业区集中。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有计划地进行村屯改造,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允许符合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十一)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农民住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