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完善征地程序。市、县政府要认真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征地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确有必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与征地方案一同上报。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县级以上政府要抓紧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二十四)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要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省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具体分配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六、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二十五)坚持集约用地。严格审查审批建设用地,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村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益。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城市居民。工业项目用地要坚持“选商引资”,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少、实现进口替代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全面实行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二十六)促进节约用地。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用地预审、供地审查时,要依据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工业生产企业用地中的绿地实行指标管理,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3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确需建设的,一律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供地。教育、工业、科技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各级政府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