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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九)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不得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立永久性建筑,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足额补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确认或共同委托市级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确认,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省政府确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十)努力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把土地开发整理与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起来,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监测制度,研究制定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和培肥地力技术规程。

  五、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二十一)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如果按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或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市、县政府可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组织制订各市、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的规定。各类建设项目要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征地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

  (二十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安置被征地农民要从实际出发,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重新择业安置等多种方式,使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时,市、县政府要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时,县、乡政府要尽量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使被征地农民有耕地可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调整农户承包地,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要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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