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切实加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审批或实施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耕地占补初步方案缺乏可行性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申报核准或审批时,必须附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十)加强对规划、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县以上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制度,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地区,要及时发出警示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凡未经批准超计划供地的、已实施征地两年未供地的和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结余的,可以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十一)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
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合理控制农用地转用节奏,确保土地利用按规划、计划进行。市、县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每年报批一般控制在6个批次内。实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个批次。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报批批次的,市级政府要向省政府做出说明,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正式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执行土地管理有“保”有“压”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招商引资落实项目的用地需要。暂停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审批。
(十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的监督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如市、县政府满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原有耕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市、县政府组织恢复耕种;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按未供给土地面积扣减当地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如已供给用地,用地单位满两年没有使用土地,要依法将土地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