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禁止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压低国有土地地价为优惠条件进行招商,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制定的有关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招商引资的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要予以废止。省国土资源厅要依照城镇基准地价,抓紧拟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省统一制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对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要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之内,不得将开发区的行政管辖范围作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不得借设立各类开发区擅自修改或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扩区突破规划用地。
(七)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的修改,要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要按程序报批,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得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对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增强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八)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每年9月20日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级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国家与省重大能源、水利、交通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实行单列,按项目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的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市、县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