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政府。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权主要在市、县政府。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下放给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市辖区。
(二)严禁拆分审批用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要一次性报批该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以上(含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审核、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征地。
(三)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补充耕地责任,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自行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因不具备开垦条件而不能自行补充,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将补充耕地费用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凡未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核准投资立项。
(四)实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折算制度,加强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建立全省农用地质量评价体系。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要按等级折算,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共同制定。所有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要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