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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结合本州实际,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不断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托本州资源,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开发优势资源,强化农牧基础,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建设柴达木新兴工业基地。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集中力量建设以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为中心的两个经济区,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体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任何利用资源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浪费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草原资源,禁止破坏草原和新开垦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森林和固沙植物,禁止滥伐乱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矿产资源,禁止违法开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合理调整工业经济结构和布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支柱产业,扩大经济总量,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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