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挥科技机构的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技研究,开拓技术市场,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引进、推广、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
七十三、第四十九条调整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变能力,提高防治各种疾病的能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医、蒙医、藏医学遗产,依法保护和开发蒙藏药物资源,大力发展蒙藏医药事业。”
七十四、第五十条调整为第六十五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节育者的合法权益。”
七十五、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繁荣文艺创作,开展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协作,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其它文化事业。”
七十六、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特别是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和群众喜爱的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七十七、第七章标题修改为:“民族关系”。
七十八、第五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八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七十九、第五十四条调整为第六十九条,内容不变。
八十、第五十五条调整为第七十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本自治州的两种以上通用语言或者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八十一、第五十六条调整为第七十一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解决各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场(厂)群之间的问题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坚持从团结的大局出发,同各方面的代表共同协商,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