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社会事业”。
六十五、第四十条调整为第五十八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六十六、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合并后调整为第五十九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重点扶持民族教育,利用远程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的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级中学教育;城镇人口逐步普及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集中办学、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适当集中,扩大规模,大力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应当坚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学,推广普通话,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外语课。”
六十七、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费,集中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将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倡导和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六十八、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一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指导和帮助市、县、行政区办好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完善教育设施,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中、小学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通过奖学金、免费入学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民族中、小学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地方财力不足的,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转移支付。”
六十九、删去第四十四条。
七十、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六十二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用制度,大力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多渠道搞好教师的进修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十一、删去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