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托本州资源,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开发优势资源,强化农牧基础,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建设柴达木新兴工业基地。”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集中力量建设以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为中心的两个经济区,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体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二十八、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十九、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任何利用资源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浪费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草原资源,禁止破坏草原和新开垦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森林和固沙植物,禁止滥伐乱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矿产资源,禁止违法开采。”
三十、第二十条调整为两条,即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三十三条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义务植树种草,实行封山育林、育草,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坡种草植树,逐步控制风沙蔓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和各项建设的组织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合理调整工业经济结构和布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支柱产业,扩大经济总量,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保障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可以由本地方开采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大宗资源市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