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2005年7月29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蒙古族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峻县、乌兰县以及茫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冷湖行政区”。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四、第十条调整为第四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青藏高原精神和柴达木精神,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民主、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的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