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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附表5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服务指南

  承办处室:房屋拆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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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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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
│                    │号令)第六条;             │
│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 │
│                    │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第5号公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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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1、拆迁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
│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
│                    │4、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原件1份)  │
│                    │5、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
│                    │6、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                    │总额70%的专项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   │
│                    │7、听证相关材料(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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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件处理              │由区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
│                    │1、受理:属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 │
│                    │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                    │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
│                    │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 │
│                    │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
│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房屋拆迁 │
│                    │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 │
│                    │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
│                    │件的,应予退件。            │
│                    │3、补正内容:属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职 │
│                    │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收件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材料( │
│                    │内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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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
│                    │(1)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                    │(2)是否属跨区县的拆迁项目;      │
│                    │(3)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
│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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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属市房屋拆迁行│
│                    │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区县(市)自受理之│
│                    │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逐级上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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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有批准权限的房屋拆 │
│                    │迁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许可证件。│
│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有批准权限的房屋拆 │
│                    │迁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
│                    │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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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送达与公示             │1、区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收件处 │
│                    │理的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                    │3个工作日内。              │
│                    │2、有批准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 │
│                    │果的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次日起│
│                    │10日内。                │
├────────────────────┼────────────────────┤
│九、特别说明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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