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5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服务指南
承办处室:房屋拆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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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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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
│ │号令)第六条; │
│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 │
│ │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第5号公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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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1、拆迁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
│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
│ │4、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原件1份) │
│ │5、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
│ │6、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 │总额70%的专项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 │
│ │7、听证相关材料(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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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件处理 │由区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
│ │1、受理:属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 │
│ │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 │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
│ │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 │
│ │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
│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房屋拆迁 │
│ │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 │
│ │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
│ │件的,应予退件。 │
│ │3、补正内容:属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职 │
│ │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收件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材料( │
│ │内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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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
│ │(1)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 │(2)是否属跨区县的拆迁项目; │
│ │(3)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
│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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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属市房屋拆迁行│
│ │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区县(市)自受理之│
│ │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逐级上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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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有批准权限的房屋拆 │
│ │迁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许可证件。│
│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有批准权限的房屋拆 │
│ │迁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
│ │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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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送达与公示 │1、区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收件处 │
│ │理的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 │3个工作日内。 │
│ │2、有批准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 │
│ │果的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次日起│
│ │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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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别说明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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