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4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主办处室: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协办处室:矿产资源开发处
┌────────────────────┬────────────────────┐
│一、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
├────────────────────┼────────────────────┤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 │
│ │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
│ │号)。 │
├────────────────────┼────────────────────┤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原件3份)│
│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
│ │份) │
│ │3、建设项目范围1:500地形图(宗地面积10公│
│ │顷以上或线型工程可提供1:2000或1:10000地 │
│ │形图,2份) │
│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3│
│ │份) │
│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或压 │
│ │覆矿床证明材料 │
├────────────────────┼────────────────────┤
│四、收件处理 │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 │
│ │1、受理: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申请 │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 │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
│ │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 │
│ │受理通知书。 │
│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 │
│ │部门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 │
│ │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
│ │予退件。 │
│ │3、补正内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 │
│ │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
│ │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 │
│ │知书。 │
├────────────────────┼────────────────────┤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
│ │(1)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
│ │(2)是否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 │
│ │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按规定评审并经专家出│
│ │具审查意见书。 │
│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 │。 │
├────────────────────┼────────────────────┤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区县(市)自受│
│ │理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逐级 │
│ │上报。 │
├────────────────────┼────────────────────┤
│七、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 │
│ │日期的书面决定或许可证件。 │
│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 │
│ │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 │利。 │
├────────────────────┼────────────────────┤
│八、送达与公示 │1、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收件处理的送达 │
│ │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日内。 │
│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结果的送达 │
│ │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次日起10日内。│
├────────────────────┼────────────────────┤
│九、特别说明事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