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
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主办处室:土地利用处
协办处室:规划处、地质环境处、勘查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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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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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 │
│ │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
│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
│ │条;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第256号令)第二十二条; │
│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
│ │年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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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一般规定: │
│ │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
│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份) │
│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
│ │3份) │
│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 │
│ │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
│ │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5、地籍图(原件1份) │
│ │6、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
│ │)(原件3份) │
│ │(二)集资合作建房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1、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 │的申请(原件1份)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3、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 │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三)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 │
│ │1、经济适用房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
│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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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件处理 │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
│ │1、受理: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 │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
│ │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 │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 │
│ │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 │
│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
│ │,应予退件。 │
│ │3、补正内容: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 │
│ │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
│ │件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 │
│ │)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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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
│ │是否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 │
│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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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次日起20个工作日,属市审批权限的│
│ │,区县(市)自受理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 │
│ │成初步审查并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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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 │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渝府(2002)79号│
│ │、渝价[2001]346号、渝府令第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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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由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 │
│ │部门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国有土│
│ │地划拨决定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 │权出让合同。 │
│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 │
│ │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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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送达与公示 │1、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件处理的 │
│ │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日 │
│ │内。 │
│ │2、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果的 │
│ │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或签订出让合│
│ │同之次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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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别说明事项 │1、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 │试点方案》的规定,建设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
│ │危险性评估审查已作为立项或规划环节的前置│
│ │审批,在用地环节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
│ │2、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 │
│ │价金测算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用地请│
│ │示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环节处理,由区县(市)│
│ │在逐级上报时提供,不需由建设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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