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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附表3
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主办处室:土地利用处
  协办处室:规划处、地质环境处、勘查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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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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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 │
│                    │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
│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
│                    │条;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第256号令)第二十二条;      │
│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
│                    │年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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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一般规定:        │
│                    │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
│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份)     │
│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
│                    │3份)                  │
│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 │
│                    │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
│                    │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5、地籍图(原件1份)          │
│                    │6、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
│                    │)(原件3份)              │
│                    │(二)集资合作建房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1、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
│                    │的申请(原件1份)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3、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 │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三)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                   │
│                    │1、经济适用房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
│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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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件处理              │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
│                    │1、受理: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                    │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
│                    │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 │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 │
│                    │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 │
│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
│                    │,应予退件。              │
│                    │3、补正内容: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 │
│                    │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
│                    │件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 │
│                    │)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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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
│                    │是否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      │
│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                    │。                   │
├────────────────────┼────────────────────┤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次日起20个工作日,属市审批权限的│
│                    │,区县(市)自受理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 │
│                    │成初步审查并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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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              │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渝府(2002)79号│
│                    │、渝价[2001]346号、渝府令第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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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由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 │
│                    │部门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国有土│
│                    │地划拨决定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                    │权出让合同。              │
│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 │
│                    │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                    │利。                  │
├────────────────────┼────────────────────┤
│九、送达与公示             │1、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件处理的 │
│                    │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日 │
│                    │内。                  │
│                    │2、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果的 │
│                    │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或签订出让合│
│                    │同之次日起10日内。           │
├────────────────────┼────────────────────┤
│十、特别说明事项            │1、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                    │试点方案》的规定,建设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
│                    │危险性评估审查已作为立项或规划环节的前置│
│                    │审批,在用地环节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
│                    │2、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 │
│                    │价金测算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用地请│
│                    │示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环节处理,由区县(市)│
│                    │在逐级上报时提供,不需由建设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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