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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5。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国土房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国土房管部门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步施行。

  附表1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主办处室:耕地保护二处

  协办处室:耕地保护一处、规划处、地质环境处、勘查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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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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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          │)第四十五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56号令)第│
│          │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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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
│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1│
│          │份)                           │
│          │3、征地预办文件(原件1份)                │
│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主城区用 │
│          │地5公顷、其他区县(市)用地7公顷以上项目附项目可研(申请)│
│          │报告批复(原件1份)                    │
│          │5、涉及征(转)收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份)       │
│          │7、土地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1份)          │
│          │8、预缴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划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 │
│          │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份)                 │
│          │9、土地利用规划图(完整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蓝 │
│          │图)、地形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及大中型工程1:2000 │
│          │蓝图;其它项目报1:500蓝图)、拟征地红线图(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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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件处理    │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
│          │1、受理: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
│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
│          │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
│          │。                            │
│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
│          │,收件之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 │
│          │件的,应予退件。                     │
│          │3、补正内容: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 │
│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材料( │
│          │内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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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
│          │(1)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
│          │(2)是否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相关依据;         │
│          │(3)是否符合切实保护耕地原则;              │
│          │(4)是否符合合理利用和集约用地原则;           │
│          │(5)是否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及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
│          │。                            │
│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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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次日起20个工作日,区县(市)自受理之次日起5个工作 │
│          │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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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    │1、财综字[1999]117号、[2002]93号             │
│          │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4号              │
│          │3、渝价[2001]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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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 │
│          │依法实施征地。                      │
│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 │
│          │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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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送达与公示   │1、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件处理的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 │
│          │出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日内。                 │
│          │2、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果的送达或公示时间为作 │
│          │出书面决定之次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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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别说明事项  │1、规划部门在选址定点阶段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按照《重庆 │
│          │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已将建设用地预│
│          │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作为前置的,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时不│
│          │再提供第2项材料;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或核准时,已将规划 │
│          │的选址意见、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作为前置的,建设单位可不│
│          │提供第2项材料。                      │
│          │2、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将全部 │
│          │申请材料和以下材料逐级上报:               │
│          │(1)区县(市)人民政府征收(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 │
│          │意见(原件1份)                      │
│          │(2)农用地转用计划依据(原件1份)            │
│          │(3)征收土地“一书四方案”(原件1份)          │
│          │(4)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件1份)           │
│          │(5)拟征(转)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根据国土资发[2003]383│
│          │号文规定,须填写土地证号,即必须完成发证工作后方能申请用地│
│          │)(原件1份)                       │
│          │(6)履行告知、听证程序相关材料(原件1份)        │
│          │(7)在建设单位提供的预缴资金证明、征地范围红线图上由经办 │
│          │人、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审查意见(原│
│          │件1份)                          │
│          │3、属市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单位及行政机关应提供的材料按上 │
│          │级机关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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