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在牧业区和边远山区举办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并积极扶持牧业区的寄宿制小学。
自治州的民族小学用藏语文教学,并开设汉语文课;农业区藏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开设藏语文课;民族中学用藏、汉两种语文进行教学。学校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也可以实行定向招生。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州内的专业学校招生,应当为他们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卷。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举办各种业余学校,加强对职工和社会青年的文化技能培训,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机关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和农牧民的技能培训。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扫盲工作,积极扫除农牧区的青壮年文盲,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文化和技能培训。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制定本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研机构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培养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推广先进技术,普及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奖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文化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搜集、发掘、整理、研究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考古工作,保护历史文物古迹;鼓励民间艺人带徒传艺;培养各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和繁荣各民族的文化艺术。
自治机关积极推进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基层,贯彻预防为主,中、藏、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做好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卫生机构,改善医疗预防保健条件,发展医学教育事业,培养各民族的医务人员,开展中藏药等民族医药的发掘,加强藏医学的研究、继承和发展。重视发挥民间医生的作用,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医师执业准入制度。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农牧区医疗保健体系,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使农牧区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