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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机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改造传统产业和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农牧、水电、矿产、旅游等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中藏药材、冶金、建筑建材等优势产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在资金、税收和流通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鼓励、扶持集体、私营企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牧农林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服务行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积极搞好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流通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所得外汇自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和农牧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和建设应体现民族特色。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城乡人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引进民间资本,发展特色旅游,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州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统一管理本州的财政,自主地调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建设投资和支援资金等,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州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上级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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