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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科学养畜,积极改良牲畜品种,合理调整畜种畜群结构,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
  自治机关加强畜疫防治工作,实行畜疫防治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级畜疫防治体系,稳定和发展畜疫防治队伍。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草业先行的方针,加强对草原的管护和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草原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加强草原水利建设,草场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应用先进技术建设人工草场和饲草饲料基地。
  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将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划给集体或个人植树种草,实行谁种谁受益、长期不变的政策。对植树种草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对农业区和小块农业区实行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农、牧、林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生产条件,使农、林、牧业生产稳步增长。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农村牧区继续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草场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互利、有偿原则进行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鼓励植树、种草、绿化城镇和庭院。
  自治州境内严禁开垦草原和砍挖固沙植物,防止草原沙化,保护草原生态。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在黄河河谷地带发展园林事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本州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小康。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推进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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