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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都市区范围内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1份);
  (2)1: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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