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3日)废止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06]6号)
各协办单位,各处室、分局、执法大队:
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19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登记号:渝规审发[2006]3号)。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渝规审发[2006]3号 2006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各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