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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附件二: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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