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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方案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施行后,凡与本方案不相符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两年,到2007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一: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主权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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