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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十三、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大力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实施科技兴农兴牧,发展农牧区特色经济,培育优势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十五、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优先开发利用州内的矿藏、河流、湖泊等资源。”修改为“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将“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草原、土地、森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修改为“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偿转让、出租。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土地、草原和森林,严厉打击毁草、毁林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六、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发展毛、肉兼优的半细毛绵羊和肉、奶、绒兼优的牛和山羊,加快对牲畜周转”一段话。在第二款“自治机关”之后增加“加强畜疫防治工作,实行畜疫防治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十七、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草业先行的方针,加强对草原的管护和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草原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加强草原水利建设,草场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应用先进技术建设人工草场和饲料基地。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将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划给集体或个人植树种草,实行谁种谁受益,长期不变的政策。对植树种草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对农牧区和小块农业区实行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农、牧、林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生产条件,使农、林、牧业生产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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