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九条第一款最后增加“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款中的“宗教活动”之后增加“和宗教文化遗产”。任何之后增加“组织和个人”。将“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修改为“妨碍国家教育、司法、婚姻制度的活动”,并增加“依法打击、取缔一切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一句。
六、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使其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活动。”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修改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八、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藏语文翻译机构”修改为“藏语文管理、翻译机构”。将“研究和规范化”修改为“研究和使用”。在第二款中的“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之后增加“路标、宣传、商务等用文”。
九、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吸引、鼓励外地各类专业人才来自治州参加各项建设事业”。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给予适当照顾”。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聘用人员时,优先聘用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聘用。”
十、在第二十一条中的“两种语言文字”之后增加“并合理配备通晓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即“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十一、第二十二条中的“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修改为“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时,由自治州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