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告,并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
2005年7月29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6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月次会议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加快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四、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