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违规高尔夫球场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要求暂停新的高尔夫球场建设,对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进行清理,规范已建高尔夫球场的运营。2004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我省高尔夫球场项目清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8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部门对全省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为加强宏观调控,巩固清理成果,防止出现反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依据
(一)对在建或拟建的违规项目,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78号)要求处理。
(二)对已建成的违规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我省高尔夫球场项目清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8号)要求处理。
二、处理原则
(一)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着眼发展、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对建设时手续完备而按现行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项目,要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对手续不完备、违规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查处,并依照法律法规补办相关手续。
三、处理办法
(一)对停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停止设备采购,停止土地征用,并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二)对暂停建设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抓紧补办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银行信贷、建设程序等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