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前款(一)至(四)项中在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