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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


  第八条 经办机构及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支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单位经营状况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对待遇支付和待遇领取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对象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对象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对象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对象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在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之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日常稽核是指按照稽核工作计划定期进行的稽核;重点稽核是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进行的稽核;举报稽核是指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的稽核对象,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稽核。

  第十二条 稽核内容包括:

  (一)查验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度审核、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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