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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提供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若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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