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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驻场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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