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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5修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后,应当提出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的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各级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村、牧(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可以成立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就近联合编组。代表小组在代表中推选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也应当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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