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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意见

  3、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四、最高、最低库存量的确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最高、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具体标准为:歉年最高库存量不高于购进量的20%,丰年最低库存量不低于购进量的10%。

  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自治区及各地、州(市)都要建立粮食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粮食局会同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全区粮食应急预案,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粮食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六、加强宏观调控。继续贯彻自治区“区内粮食自给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尤其是保证小麦面积和产量,粮食品种要适应市场需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区级和地、州、市级粮食储备制度,自治区级粮食储备要保证不低于6亿公斤,而且要布局合理,相对集中,便于调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等销区要建立不少于当地3个月销量规模的地、州(市)级储备,其它地、州(市)也要建立必要的粮食储备,其他地州(市)也要建立必要的粮食储备。加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

  七、加强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条例》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增加,工作任务加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强化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加强粮食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使之与管理职责相适应。已列为事业单位的粮食局,行使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凡粮食局已合并到其它部门的,均要内设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并明确一位领导专门分管粮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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