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意见
(2006年1月1日 新政发[2005]54号)
为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保障粮食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积极推进依法管粮,切实落实粮食工作专员、州(市)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地按照粮食工作专员、州(市)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本地、州(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工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
《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二、鼓励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承担
《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一)或(二)条件之一: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