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指导、协调、省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省发改委、政府研究室、民政、财政、农业、林业、工商、税务、乡企、供销、科协、农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部门参加,不定期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统一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供销社负责抓好本系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科协组织重点抓好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导,经常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省级要选择和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规范、自助性强、带动作用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示范单位,各地也要注重发现和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类型.真正体现自愿、民主原则,运作规范、效果较好的典型加以总结推广,引导面上发展。从明年起,省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批各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指导和服务得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加强内部管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制定章程,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公开、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树立诚信、守法理念,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水平。要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以充分发挥社员(代表)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实行分配形式多样化。鼓励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收益在提取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后,可对社员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实物交易量分利,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二次返利,建立健全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建立对社员实行优惠价购买和按购买全返利的利益机制,真正使农民从合作中得到实惠。
(五)依法保护合法利益。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