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37号 2005年7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 (以下简称区属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督管理的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区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发生的各种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区属企业将货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经营管理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突出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决策权限的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一)投资类企业对外投资或者委托理财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后实施;不足2000万元的项目,由其董事会或者企业领导机构集体决定,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二)工业企业对外投资或者委托理财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后实施;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其董事会或者企业领导机构集体决定,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