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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体系
  (十二)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也要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要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便于统筹和协调工作。
  (十三)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满足他们的康复需求。卫生部门要重视基层康复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抓好人员培训等工作,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降低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的相关费用。
  五、努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落实优惠政策的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落实到位。贫困残疾人需要入户和迁移户口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费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申请宅基地,应当优先安排,在非耕地上建房的,要免收土地管理费。对因城市建设被拆迁房屋的残疾人,要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妥善安置,在支付搬迁补助时,应给予倾斜照顾。
  (十五)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六)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地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特别是对持有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要根据案件情况酌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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