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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就业计划,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公共职业信息网络要积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及时向残疾人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八)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在摊点安排等方面积极提供方便。工商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免收各项证照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经营和服务的残疾人给予相应的减免税照顾。
  三、进一步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九)改善特殊教育条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3]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 [2002]50号)精神,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特教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大力推广随班就读和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的模式,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要建设一些具有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学校,使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得到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要重视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特殊教育的发展,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对中央下拨的扶残助学项目补助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 1∶0.5的比例匹配资金。要继续扩大残疾学生“两免一补”的人数和范围,使更多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得到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在具备条件的中学或特殊教育机构试办残疾人高中特教班,在高校试办特殊教育专业(班)。要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在各类中等和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各地要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特困残疾考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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